为进一步加强预借发票的管理,现就预借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六条“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的规定,在经费未到账之前原则上不提前预借发票。
二、凡因特殊情况需预借发票的,由借票人填写《广东工业大学预借发票审批表》,由借票人持合同到财务处办理预借发票手续。
三、每位项目负责人凭有效的合同最多可预借一张发票,若经费未按承诺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到款,发票又不能退回的,不再预借发票。
四、预借发票年终必须清理入账,不得办理跨年度预借发票业务;已借出发票需要在以后年度来款的,请要求对方退回发票,来年再重新办理预借手续。
五、财务处即日起开展预借发票到期未到账的开展专项清理工作。请预借发票已到账未冲销的及时到审核科银行出纳窗口办理冲销手续,已预借发票但尚未到账的责任人,督促对方单位在2017年5月1日前及时付款至学校账户(截至2017年3月31日前预借发票到期未冲销名单详见附件),若对方单位不能按期付款的,请预借发票责任人负责收回发票并到财务处审核科银行出纳窗口办理缴销手续。
财务处
2017年3月31日
附件:2017年3月31日前预借发票到期未冲销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