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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09-03

    各单位:

    为科学评价我校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粤人社发〔2011〕125号)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3~2014学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含“百人计划”引进的全职人员)。

    二、考核时段

    2013-2014学年度,即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

    三、考核评选内容

    以被考核人所在岗位的岗位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四、考核分类和考核等次

    全校教职工分五类岗位进行考核评选: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五、年度考核工作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学校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察处、组织部、工会、人事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各单位考核小组拟定的各类人员考核等次。

    (二)单位考核小组包括机关一、二总支考核小组和除机关以外的二级单位考核小组。机关一、二总支考核小组由总支委员、总支各部处主要负责人、部门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总支各部处的考核工作;二级单位考核小组由各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党委(党总支)纪检委员、部门工会负责人、系主任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单位考核小组成员人数必须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

    (三)单位考核小组可下设若干评议小组。机关以部处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由分管(联系)校领导、部处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机关以外的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成立若干评议小组。评议小组负责述职、评议、初步拟定考核建议等次等工作。

    (四)单位考核小组和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考核述职前在本单位内公示。

    六、年度考核方法及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

    (二)考核以教职工完成岗位职责情况为主要依据。其中:

    1.教师岗位人员以本学年度业绩金工作量作为考核参考依据(工作量统计年限按业绩金发放口径统计);

    如二级单位已制定实施了本单位教师岗位年度考核合格线、基本合格线的,按本单位标准执行。未制定标准的二级单位参照《广东工业大学绩效工作分配办法》(广工大校字〔2013〕2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执行。

    2.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人员以“广东工业大学管理系列工作人员考核电子评议系统”的评议结果作为参考依据;

    3.其他专技岗位的教学实验管理岗人员以《实验室工作日志》作为考核参考依据。如二级单位对该岗位有特殊要求的,按所在单位要求执行。

    4.双肩挑人员按照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三)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

    (四)考核优秀等次的确定

    1.二级单位拟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不含由学校进行考核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15%以内,尾数四舍五入。在拟定考核优秀等次时需考虑各类岗位人员的构成比例。

    机关一、二总支考核小组以部处为单位,按本部处参加考核人数(不含由学校进行考核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15%计算优秀等次人数并推荐优秀等次人选提交所属总支考核小组审定。有尾数的,可多推荐1名优秀等次人选。

    2.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指标控制在全校参加考核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数的15%以内,尾数四舍五入。

    各单位考核小组在拟定教职工考核等次阶段时向学校推荐本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优秀等次候选人1名(机关一、二总支考核小组以部处为单位推荐),推荐前应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

    校领导可在本学年度表现突出且取得较为显著工作业绩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提名优秀等次候选人。书记、校长可提名2~4名,其他校级领导可提名1~2名。

    单位推荐及校领导提名的优秀等次候选人一并提交学校讨论,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拟定优秀等次人员,再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3.教师考核为优秀等次者,学年总工作量须超过本单位制定的教师岗位本年度平均工作量(工作量统计年限按业绩金发放口径统计)。

    管理岗位、辅导员岗位人员考核为优秀等次者,电子评议综合得分必须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

    (五)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及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等人员依本通知第八项内容确定。

    七、考核程序

    (一)述职、评议

    1.所有参加考核的人员,根据自己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总结,按岗位类别填写学年度考核登记表(教学单位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行政领导填写教师用表,按教师岗位人员考核,如学院院长及副院长),在各自所属的考核(评议)小组述职。

    各二级单位述职阶段应在电子评议阶段开始前完成。

    2.教学、教辅单位领导班子(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述职时,必须召开本部门全体教职工大会,由出席会议的教职工对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进行评议;出席会议教职工人数须达到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其他二级单位(包括机关各部处)领导述职时,原则上也应由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对其进行评议。

    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述职时,原则上分管(联系)校领导参加。

    3.电子评议

    管理及辅导员岗位系列人员应同时进行电子评议,具体被评议人、参评人及工作安排详见相应时间段发布的电子评议相关校内通知。

    (二)拟定等次

    述职及评议后,单位考核小组根据评议小组给出的初步考核等次意见拟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由所属单位考核小组根据本单位的评议结果及电子评议结果并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后拟定考核等次并向学校推荐优秀等次候选人。

    单位考核小组拟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时必须召开会议,党、政正职领导必须出席且出席人数达到单位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拟定考核等次方为有效。单位考核小组成员因故确实无法出席会议的,所在单位应将情况提前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监察处备案。

    (三)二级单位公示:各二级单位将被考核人拟定考核等次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并将公示的地点、时间告知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并报人事处、监察处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定的考核等次结果报人事处。

    (四)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确定被考核人考核等次。

    (五)学校公示:对已确定的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单在学校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结果通报:公示期满,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由被考核人所在单位向其本人书面通报考核结果。合格等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告知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确认:被考核人在本人考核表上对最终考核结果作签名确认。

    八、特殊人员的考核办法

    下列人员的按以下办法进行考核:

    (一)在本学年度中岗位有变动的人员(即2014年6月30日前已发任命(聘任)文或办结校内调动手续的),按新任岗位在所在单位参加考核。

    (二)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一年的本科毕业生及初次参加工作未满半年的硕士、博士毕业生,应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考核合格者,给出考核评语,但不确定等次。

    (三)新调进工作人员在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进校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经学校批准外出进修(含境内外)且在批准期内的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依据进修表现和与单位联系的情况确定等次。其进修的有关情况由所在进修单位提供:在境内学习的,须由进修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在境外进修的,须由指导教授签署意见或提供其他能证明在本考核年度为我校所做工作的证明材料。考核表可由所在部门代填。非脱产在职学习、进修的人员,按在职人员的标准进行考核。

    (五)挂职锻炼、扶贫或参加其他专项工作(借出)的工作人员,由挂职、扶贫或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在原单位参加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六)在本考核学年度中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考核结果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七)受行政警告处分的人员需参加考核,但在受处分学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八)受记过处分的人员,当学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记过处分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记过处分的,考核结果为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九)受记大过处分和受降级处分的人员,当学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学年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十)受降级处分的人员,当学年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学年考核结果为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十一)受行政撤职处分的人员,当学年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考核结果为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十二)涉嫌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受检查期间的考核结果为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给予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十三)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五个月的人员,参加本学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十四)迟到、早退5次以上、事假超过10天者或病假累计超过15天的人员,其考核结果不能定为优秀等次;旷工1天以上、5天以内的人员,考核结果定为基本合格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但未达到辞退期限的人员,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五)人才交流中心待聘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人才交流中心重新上岗人员参加考核,在本考核年度工作超过半年的确定考核等次;本考核年度工作时间不到半年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十六)学校同意调入但尚未完成调动手续,因工作需要先来校工作的人员,应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正式手续办理完成,补定等次并兑现相关待遇。

    (十七)除新进教师、脱产学习(培训)教师、经批准同意请假的教师或有其它正当理由者外,年度总工作量未达到所在单位年度考核合格线的教师,考核结果可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年度总工作量低于所在单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线的教师,考核结果可定为不合格等次。

    (十八)对于管理岗位人员,电子评议系统的评议分数低于60分者,经所属单位考核小组审核后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可定为不合格等次;电子评议的实施按照《广东工业大学管理系列工作人员考核电子评议系统实施办法》执行。

    (十九)对于在本学年度退休的教职工,如在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参加考核;如在2014年3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回原单位参加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

    (二十)本学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或现岗位聘期内有两次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解除现岗位聘用合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待岗。

    (二十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过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九、考核工作的复核、申诉与纪律

    如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单位考核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单位考核小组复核时必须召开会议

    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人员,可在收到书面复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考核结果。

    各单位要认真审核本学年度发生责任事故、出勤纪律和国内外学习进修等情况。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依规处理。考核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或举报,由监察处受理。

    E-mail:rsk@gdut.edu.cn、jjb@gdut.edu.cn。

    电话:39322792(人事处)、39322692(监察处)

    十、时间安排

    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并在以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评选工作。

    (一)7月15日发布通知,启动本年度考核工作。

    (二)9月10日至9月30日,述职、评议。

    其中:9月10日至9月22日,各单位组织述职、现场评议。9月23日至9月30日,电子评议。

    (三)10月8日至10月16日,拟定等次、单位内公示.

    (四)10月17日前各单位将《考核评选结果统计表》、参加考核人员的《学年度考核登记表》交至人事处人事科。《学年度考核登记表》请按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优秀等次人员、基本合格等次人员、不合格等次人员、考核不确定等次人员、合格等次人员依5次分类。

    (五)11月30日前,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类人员本年度考核等次,并在学校校园网进行公示。

    附件:1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2013~

    2014学年度教师岗位人员用表)

    2.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2013~

    2014学年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用表)

    3.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2013~

    2014学年度管理岗位人员用表)

    4.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2013~

    2014学年度辅导员岗位人员用表)

    5.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2013~

    2014学年度工勤岗位人员用表)

    6.广东工业大学教职工2013~2014学年度考核

    评选结果统计表

    7.广东工业大学年度考核教学单位教师平均工作量

    计表

    广东工业大学

    2014年7月14日

    广东省广州市广东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 邮编:51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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